最初,劳务派遣制度旨在解决国有企业的用工及工资总额限制问题。然而,由于其对企业有利,对员工不利,因此被广泛应用。部分企业仅有10%的管理层为正式员工,其余90%则为劳务工,以此节省大量人力成本,使正式员工享受优厚待遇,而劳务工则承担繁重工作。
该制度存在以下异相行为:
首先,劳务工使用比例严重超标。尽管上级规定劳务工应作为补充形式,但许多企业却大量使用。上级规定劳务工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工量的10%,但实际情况却是,超过10%甚至高达90%的企业比比皆是,已成普遍现象。
其次,劳务工大量混岗使用。上级规定劳务工仅可用于三性岗位(临时性、辅助性、替代性),不可用于主体岗位。然而,许多企业在各岗位上均使用劳务工,导致混岗使用。
再次,同工不同酬现象显著。根据劳动法规,同工同酬是基本原则。劳务派遣制管理办法亦明确规定此原则。然而,现实中,劳务工与正式工从事相同工作且更为劳累,薪资待遇仅为正式工的一半乃至三分之一。
此外,劳务公司运营不规范。过去,国有企业通常设立改制企业作为劳务公司,负责劳务派遣业务。然而,此类内部公司往往不规范,类似于左手倒右手,最终损害劳务工利益。现如今,许多劳务公司本身即为国企改制企业或关系户,导致业务开展极不规范,难以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。
再者,劳务公司多为空壳公司。上级规定劳务公司需符合一定标准,包括注册资本须达200万元以上,并以公司名义注册,而非个人名义。然而,许多劳务公司实为用人企业的寄生虫或关系户。
最后,部分企业常通过“假合同”替换原有招聘模式,与空壳公司签署所谓的“承包合同”或“承揽合同”,将员工身份转为“劳务派遣制身份”。